22年前撕票案判死還不執行又想再審 高院:司法資源有限
男子黃春棋綁架富商黃春樹並撕票,22年前被判死刑定讞,至今仍未執行,是國內關最久的死囚。同案被告徐自強7年前獲無罪確定,黃數度以「有新事證」為由聲請再審、停止執行刑罰但遭駁。黃日前再聲請再審,高院認為聲請案違背程序規定,無從補正,沒有通知黃春棋到場聽取意見的必要,避免徒然浪費司法資源。
黃春棋被控1995年9月1日與徐自強、陳憶隆及黃銘泉共謀擄走黃春樹,殺害後向家屬勒贖7千萬元,在汐止山區挖洞棄屍;警方先後逮捕黃春棋、陳憶隆,兩人都咬出共犯黃銘泉、徐自強。黃銘泉潛逃泰國,後來身亡,徐自強案發9個月後投案,堅稱自己清白。
黃春棋、陳憶隆、徐自強2000年4月27日被判死刑定讞。徐自強的律師團聲請釋憲,大法官作出影響國內刑事訴訟制度的釋字582號解釋,指共同被告自白不能當成有罪認定的唯一證據,徐因高院更9審判決無罪,最高法院也維持無罪判決,徐被關押5624日,高院裁准2812萬元補償金。
因徐自強的爭議,連帶讓黃春棋、陳憶隆成為國內判決確定最久、卻未執行的死刑犯。徐自強無罪確定後,黃認為徐的無罪判決認定事實,與他的死刑判決不同,足以合理懷疑他沒參與殺害黃春樹的事前計畫,曾以此為「新事實、新證據」聲請再審、停止執行刑罰。高院裁定駁回聲請。黃春棋不服提抗告,最高法院認為黃應以最高法院定讞判決為聲請標的,但他卻誤以高院更五審判決為聲請標的,原裁定有重大違誤,撤銷裁定,發回更裁。
高院調卷後,認為無罪判決僅認定徐自強未參與犯行,但並未排除黃春棋犯案的事實,且無罪判決的理由沒有拘束他案裁判的效力,仍認定黃春棋有擄人勒贖並殺人的犯意,聲請理由不足以動搖死刑判決,2019年時駁回黃的聲請。
但黃又聲請再審,認為原確定判決認定犯罪事實與所採證據、檢察官涉及公務員不實登載罪的分析,原確定判決認他等4人,在事前準備硫酸,事後用硫酸潑屍,認定他事前即有殺人並毀損屍體的犯意聯絡;憑僅的是同案被告陳憶隆的警詢供述,實際上無從證明被害人的屍體曾遭硫酸潑灑。黃認為,檢察官將火燒的勘驗、鑑定結果等原始的屍體相驗資料,不實登載作為陳憶隆硫酸供述的補強證據。
高院認為,黃春棋之前就以「硫酸毀屍」疑點聲請再審,但2019年就被認為無理由而裁定駁回,黃一再聲請卻沒提出其他新事實、新證據,違背再審規定。
黃春棋以「就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之第三審法官,排除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八款迴避原則之適用」,主張這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、公平法院原則而聲請釋憲,則列入大法官待審案件中。法界人士指出,死囚若沒有非常上訴、再審和聲請釋憲三大原因,執行槍決就無疑義,因此許多死刑犯和廢死團體想盡辦法「聲請釋憲」,試圖一搏生機,這成為一種拖延蹊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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